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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青岛帆船网 2017-03-02 15:58:07 

    本标准由青岛市体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萍、董跃、张娜、李欣、王梦楠、孙天洋、刘瑞波、毕茗阳、肖东良、王孟姣、刘晨。

    青岛市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体育场所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各类体育场所及相关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体育运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7498  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19272  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31—2003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

    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体育运动项目。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具体范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确定。

    3.2  

    大型体育社会活动

    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大型体育场所、场地,面向超过1000人的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竞技活动、群众健身活动等群体性活动。

    3.3  

    体育场所

    向社会开放、供群众进行体育竞技和体育健身活动,有专人管理的场所。

    3.4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体育健身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5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6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7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体育场所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冠有“安全管理”名称的部门。

    3.8  

    突发事件

    体育竞技健身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重大运动伤害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9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

    4 安全工作职责

    4.1 岗位职责

    4.1.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4.1.1.1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4.1.1.2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3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4.1.1.4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1.5 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1.1.6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1.1.7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4.1.1.8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亲自组织指挥、进行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1.9 主持制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4.1.1.10 主持制定并批准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1.1.11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风险分析,研究、布置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落实安全决议;

    4.1.1.12 实行的各类承包项目以及与物业签订的场所物业合同中,应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等条款,并认真审核、执行;

    4.1.1.13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1.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4.1.2.1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2.2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负责落实;

    4.1.2.3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1.2.4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4.1.2.5 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对于由物业负责维护的场所、设施和器材,监督物业的维护情况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1.2.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2.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1.2.8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4.1.2.9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4.1.2.10 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救护工作;

    4.1.2.11 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4.1.3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4.1.3.1 对参加健身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指导;

    4.1.3.2 出现运动伤害时的辅助或救护工作;

    4.1.3.3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4.1.3.4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1.4 体育场所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工作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和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拟定的安全工作计划,积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4.2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体育场所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4.2.1 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安全责任制;

    4.2.2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内部安全检查应一周进行1次,并留存检查记录。

    4.2.3 对于本单位其他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其整改;

    4.2.4 组织实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健身人员的安全知识的宣传;

    4.2.5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2.6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5 安全运营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体育场所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       场地、设备、设施应按照其使用年限等情况对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b)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

    d)       建立完备的消防监控体系;

    e)       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h)       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体育场所,不得提供服务。

    5.1.2 体育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保证联络畅通;

    b) 设置应固定或相对稳定;

    c) 参照相应体育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对场地的要求,保障体育运动项目正常、安全进行;

    d) 承办大型体育活动的场所应设有完备的安检设备,具有对于爆炸物等危险品的快速检查识别能力;

    e) 大型体育场馆的通道应保持畅通,路标指示明确,能够及时疏散观众,应当设立必要的隔离设施;

    f) 应当设立全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出于保护体育活动人隐私的需要不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外,应做到全方位覆盖,并且监控录像保存30天以上,监控室除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允许的执法人员之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

    g) 场所内应安装广播系统,能够及时将相关讯息向活动者通报;

    h)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i) 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3m。

    5.1.3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责任制。

    5.1.4 应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并按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不足100人按100 人计算。

    5.1.5 从事传授体育运动理论和技能培训的体育场所,应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相应国家标准规定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5.1.6 开展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体育场所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救护技能背景及职业资格;一般性体育运动项目的体育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救护技能,至少有一人接受过相关的培训。

    5.1.7 体育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对外开放提供服务。

    5.2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5.2.1 健身类器材应符合GB 17498和GB 19272的要求,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其摆放应按其使用功能和特点留有合理空间,做到使用方便、确保安全。

    5.2.2 球类活动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项目规程要求,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5.2.3 应设立醒目的向导指示图,标明场区范围及服务内容位置,所用图形符号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4的规定。

    5.2.4 场地内应设有扩音设备,2个场地以上的应设有广播设施。

    5.2.5 场地内照明程度应符合GB 50034要求,并满足相关体育活动要求,不低于80Lx,并配置应急照明灯;开放晚场的,场地及服务区域照明度应不低于100Lx。

    5.2.6 应根据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设置相配套的安全保护设施。

    5.2.7 应配备相应的医疗器材、急救药品。

    5.2.8 如需更换衣物,应设有更衣室并配置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5.2.9 如需提供洗浴服务,浴室应保证私密性,地面应保证防滑需要,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开水管供水温度不得高于50摄氏度;

    5.2.10 体育场所及相关辅助建筑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能容纳1000人以上的体育场所,应保证在3分钟内疏散全部活动人员,能容纳5000人以上的体育场所,应保证在10分钟内疏散全部活动人员。

    5.2.11 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疏散用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照度不应低于1Lx。

    5.2.12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2.13 应按照GBJ 16 的有关规定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相关消防设施;应按照GB 50140 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5.2.14 电线、插头、插座、空调等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有“3C”认证标志。

    5.2.15 在公共服务区域应配备具有存储功能的闭路监控系统,并在醒目位置告知活动人员此处有视频监控系统,闭路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要求。

    5.3 安全标志

    5.3.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3、GB 2894 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应设有紧急疏散示意图。

    5.3.2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 和GB 15630 的规定。

    5.3.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5.3.4 应当在体育场所的楼梯口、电梯口、大厅出口等醒目处配备场所整体情况图及路线图;

    5.3.5 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他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3.6 应随时检查安全标志,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5.3.7 体育场所根据不同运动项目、不同器材、不同场所可以进行风险评定,针对风险系数进行标志和警示。

    5.4 安全生产教育

    5.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0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30 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应少于8学时,每一学时按50分钟计算。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c)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d)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e)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f)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4.2 每半年应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的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5.4.3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4.4 应对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5.5 安全运营管理

    5.5.1 服务安全管理

    5.5.1.1 体育场所应保证其提供的场地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地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场地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5.5.1.2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可上岗。

    5.5.1.3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相应运动项目特点对健身人员进行必要的运动安全教育或指导。

    5.5.1.4 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超过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室内体育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小于2m2/人;地下室内体育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小于4m2/人;室外体育运动项目场地人均活动面积不小于10m2/人。已有具体规定人均活动面积的体育运动项目按各项规定执行。

    5.5.1.5 不应在体育场所内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等不适宜在运动前后食用的食品,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具有不适宜参加相关体育运动的情况的活动者如严重心脏病、皮肤病(传染性疾病)、严重程度的高血压的患者以及酗酒者进行活动;体育场所应对于服务人员进行一定培训,使其具有初步识别相关疾病或情况的能力,并劝阻相关人员进入场所开展活动。

    5.5.1.6 严禁活动者擅自使用、移动馆内设施和随意随意触动消防安全开关。

    5.5.1.7 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体育场所可以建议活动者由体育场所代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5.1.8 对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应安排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按照相应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5.1.9 拥有且使用室外活动场地的,应提供天气预报服务。

    5.5.1.10 遇有大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按规定停止无法保证安全的室外体育运动项目的运行。

    5.5.1.11 体育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应隔离施工区域,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体育场所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5.5.1.12 举办大型体育社会活动的体育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一般场地内维持秩序的人员不少于5人,观众席上每500人应配备一名维持秩序的人员。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5.5.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5.2.1 应对在用的体育运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安全工作,由物业负责维护保养的,应当在物业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并每月检查其履约情况。

    5.5.2.2 场所及辅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设备、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

    5.5.2.3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5.2.4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

    5.5.2.5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其要求是:

    a)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b)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c)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设备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d)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e)       机电类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禁用标志、简单压力容器标志、压力管道标志等,应置于显著位置,以易辨识。

    5.5.2.6 为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体育场所各服务项目应设一名兼职设备设施管理员,协助场所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设施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5.5.3 消防安全管理

    5.5.3.1 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等应急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预案内容,认真履行预案规定职责。

    5.5.3.2 场所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符合GB 50222和其他有关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游泳池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GB 6566的要求。

    5.5.3.3 提供服务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巡查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查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

    5.5.3.4 在每日活动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检查电源,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值班的,应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5.5.3.5 提供服务期间不应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场地、设备、设施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经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进行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5.5.4 卫生安全管理

    5.5.4.1 应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5.5.4.2 环境卫生应符合GB 3096、GB 9667、GB 9668等的要求,并满足GB 19085 对于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要求。

    5.5.4.3 场地、器材、更衣室(柜)、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按相关规定进行消毒。

    5.5.4.4 室内应装有机械通风装置,新风量人均不低于20m3/h,并按照规定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

    5.5.4.5 室内健身器械应做到每四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2次,并在器械旁为顾客提供酒精棉等无刺激性消毒药品。

    5.5.4.6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5.6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5.6.1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包括: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突发事件种类、范围;预案启动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措施;设备、器材;预案的演练;经费保障。

    5.6.2 体育场所必须拟定处置火灾应急预案、公共安全应急预案、防汛、防台风、防地震应急预案,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公共治安事件应急预案,活动者突发伤病应急预案及人员疏散应急预案等工作预案。

    5.6.3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

    a)       安全工作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c)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6.4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 次,并做好记录。

    6 监督管理

    6.1 青岛市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标准对于青岛市体育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检查结果为体育场所进行安全等级评估并颁发安全等级证书。

    6.2 青岛市各体育场所应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在场所内醒目处设置意见箱,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听取活动人员对于场所安全运营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和整改。

    6.3 使用体育场所进行活动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发现体育场所安全条件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活动人员也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起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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