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关于印发《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31 18:55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青岛市体育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市体育局设立市级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订了《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体育局

2020年12月11日

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精神,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号),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提升青岛城市形象和影响力,打造开放、现代、时尚、活力的体育强市,结合本市体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

青岛体育赛事活动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从市体育发展资金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重点用于补助符合青岛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示范引领、精准推动,公平公开、科学决策,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评价、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原则。

第四条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按照项目单位申请、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审核、市体育局综合评审的顺序确定,优先补助级别高、社会反响好的体育赛事。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补助对象

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我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条补助范围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

(二)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三)全省性、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

(四)由市政府主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采取赛后补助的方式。

第八条补助标准

对在青岛举办、经评估备案的体育赛事活动,综合考虑办赛水平、赛事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按照不超过支出总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全国性赛事活动,每项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三)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每项补助不超过60万元。

(四)市级体育赛事活动补助,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重大赛事活动,实行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研究后确定补助金额。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市体育局成立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青岛市体育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制订并审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体育赛事活动资金补助工作计划,审议补助资金操作规程。

(二)每年下半年定期组织各职能处室和项目管理中心制定补助资金申报备案、申请指南,并明确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和拟补助赛事的时限范围。

(三)公开发布补助资金备案、补助资金申请通知。

(四)汇总补助资金支持方向、拟补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

(五)召集组织专家对备案、申请补助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评价、评审,并予以公示。

(六)向各职能处室和项目中心反馈已通过评价、评审赛事活动项目名单。

(七)安排体育社会监督员对备案的赛事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八)其他需要协调的工作。

(九)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分工

(一)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除足球、帆船赛事外),由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

(二)由省、市体育局或省项目管理中心、局属训练单位主导的省级、市级青少年、竞技性体育赛事,由训练竞赛处(青少年体育处)及有关局属单位负责。

(三)由省、市体育总会或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省级、市级体育赛事,由市体育总会办公室负责。

(四)其它群众性体育赛事,由群体处负责。

(五)各类足球赛事一般由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六)各类帆船、帆板、桨板等赛事一般由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由市体育局指定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订补助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编制赛事补助工作指南。

(二)受理备案、申请补助资金项目,并严格审核申请材料。

(三)对项目进行初级审核,并提交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会议评价、评审。

(四)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反馈的评价备案材料结果,通知各申报单位,并跟踪监督备案项目实施,对赛事活动现场考察。

(五)负责组织赛事验收和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申报、评价;牵头开展补助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的资金申请评审结果,通知各申报单位,做好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根据申请赛事活动补助的项目单位提报材料、赛事活动管理小组评审结果,编报补助资金预算。

(八)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市体育局机关纪委职责

(一)对各处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职责

(一)根据赛事活动备案、资金申请的通知,以及对赛事活动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合理的需要,提报相应的材料。

(二)落实赛事实施条件,组织赛事实施。

(三)严格按财政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以及体育社会监督员的监督,配合开展赛事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无征信问题。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有赛事组织专业能力和办赛经验。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财会人员;账目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积极配合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主体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之间认定公证资料。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青岛市城市发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体育产业发展特点与需要。

(六)申报的项目须为市体育资源及IP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项目。

(七)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不得申报情形

申报单位及赛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补助资金不予申报:

(一)申报单位列入市体育局黑名单的。

(二)经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的。

(四)本地自主品牌赛事项目未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

(五)办赛经费支出及收入未单独列账核算的。

(六)未接受市体育局有关处室及体育社会监督员现场观摩监督的。

(七)赛事项目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其他

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赛一议,确需补助的,以减除其他财政资金补助后赛事活动支出核定补助金额。

对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机构同一项目的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项目备案和申请资金的流程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

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备案流程

(一)定期公开发布赛事活动补助资金项目备案通知,并注明备案日期、备案网站、材料寄送收件负责人、备案项目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项目单位根据备案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各职能处室或项目中心。

(三)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确定推荐备案项目名单,报送至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

(四)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对收到的书面备案材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事前项目评价,确定备案名单。

(五)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对备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

(六)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及时将结果通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每年7月向已备案单位公开发布申请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申请通知,并注明申请日期、申请网站、材料寄送收件负责人、申请项目评审时间。

(二)已备案项目的单位根据补助资金申请通知,填写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各职能处室或项目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各职能处室或项目中心将材料报送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

(三)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申请补助资金项目及补助金额。

(四)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组织对拟补助资金申请项目向社会公示,根据无异议公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

(五)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及时将资金申请评审结果通报项目申请单位。

(六)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依据资金申请评审结果,年度预算编报所需材料,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并对申请补助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规定进行结算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小组、各职能处室及项目管理中心按照“事前审核、现场查看、赛后评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下年度申报的重要依据。市体育局机关纪委、体育社会监督员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职能处室、项目管理中心以及使用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受补助资金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各职能处室、项目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