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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1 18:55

《暂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2008奥帆赛、残奥帆赛的成功举办,形成了“帆船之都”城市品牌的传承和帆船旅游新热点。与南方省市海上旅游快速发展的情形相比,我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处于无序经营状态,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发展海上旅游势在必行。8月10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清宪主持海洋旅游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市海洋旅游工作,强调要统筹谋划好海上游与陆上游、白天观光与夜间经济,支持规范发展帆船、潜水等海上运动经营。

根据《市委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督办通知》(〔2020〕第19号)要求,市体育局负责牵头根据青岛海域特点及海岛开发实际,借鉴其他沿海城市成功经验,推动海洋潜水、海上飞机、帆船等海上体育旅游产业规范发展。市体育局在借鉴三亚、厦门等南方先进城市的经验和作法,结合我市实际,联合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海事局起草制定了《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青岛市限定海域内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观光、娱乐等水上休闲旅游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备离靠港机械动力的单体龙骨型帆船;水上摩托艇是指5米以下且以汽油机或涡轮喷气发动机等为动力,发动机必须为四冲程,且具有倒档装置的运动摩托艇。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是指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从事帆船、水上摩托艇观光、娱乐等水上休闲旅游活动的组织。

限定海域是指市海洋发展局在《关于公布青岛市首批海上旅游活动区域的通告》中划定的五个海上旅游活动区域。

《暂行办法》备案、信息变更和取消备案的范围和程序

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向市体育局进行备案。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备案登记表》;

(二)从业者的商事登记信息;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帆船、水上摩托艇信息;

(四)船员及其他从业管理人员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申请取消备案:

(一)终止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满足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活动备案条件的。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是帆船、水上摩托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需加强风险和安全管控,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帆船、水上摩托艇停靠、上下游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需要满足安全条件和环保要求,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使用非自有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需要与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帆船、水上摩托艇的航行要求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限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帆船、水上摩托艇在航行时还需要遵循:

(一)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

(二)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但最大乘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

(三)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四)遵守避碰规则,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五)驾驶帆船、水上摩托艇的船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六)出港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指导游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七)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帆船、水上摩托艇的污染防治责任

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需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防治污染责任。

(一)遵守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为帆船、水上摩托艇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三)及时收集帆船、水上摩托艇产生的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并送交岸上处理;

(四)督促帆船、水上摩托艇操作人员遵守防治污染管理规定。

帆船、水上摩托艇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

帆船、水上摩托艇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业者、操作人员及乘客等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标准启动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