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我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有序发展,根据《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将于2021年2月1日起组织实施帆船、水上摩托艇海上旅游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青岛市限定海域内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观光、娱乐等休闲旅游活动的组织。其中,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备离靠港机械动力的单体龙骨型帆船;水上摩托艇是指5米以下且以汽油机或涡轮喷气发动机等为动力,发动机必须为四冲程,且具有倒档装置的运动摩托艇。
二、提交材料
(一)使用帆船从事观光、娱乐等休闲旅游活动的,向市体育局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海上旅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帆船船只清单(见附件2)、照片(船首、侧面、船尾、各一张)及相关证书。在中国海事局登记的,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在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登记的,提供《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登记证书》和《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适航证》。
4.救生艇清单(见附件3)、照片(船首、侧面、船尾、各一张)及相关证书。
5.人员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适任证书。帆船驾驶员提供由中国海事局颁发的A1F、A2F游艇操作证书;救生人员需提供中国救生协会等国家级协会颁发的救生员证(同时提供2021年6月前取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承诺书)或拥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包括驾驶操作安全规范、乘员须知、落水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成员通讯录等。
7.码头靠泊协议或可以靠泊码头的其他证明。
8.为船舶、游客购买的责任保险单。
(二)使用水上摩托艇从事观光、娱乐等休闲旅游活动的,向市体育局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海上旅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水上摩托艇清单(见附件5)、照片(船首、侧面、船尾、各一张)及相关证书。(1)自出厂日期之日起三年内的水上摩托艇,应提供水上摩托艇出厂证明(从备案日计,以出厂证明为准,精确到月)和由船检机构等专业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报告,自出厂之日起已满三年的水上摩托艇需同时提供发动机运行时数不多于1000小时的证明;(2)水上摩托艇发动机、品牌、型号及功率。
4.救生艇清单(见附件3)、照片(船首、侧面、船尾、各一张)及相关证书。
5.人员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适任证书。水上摩托艇驾驶员可提供以下证件之一:(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发的小型海船船员资格证书;(2)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共同颁发的摩托艇运动驾驶证;(3)经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认可的由地市以上摩托艇协会颁发的摩托艇培训结业证书;(4)由体育系统颁发的专业运动员、教练员证书。救生人员需提供中国救生协会等国家级协会颁发的救生员证(同时提供2021年6月前取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承诺书)或拥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包括驾驶操作安全规范、乘员须知、落水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成员通讯录等。
7.码头靠泊协议或可以靠泊码头的其他证明。
8.为船舶、游客购买的责任保险单。
三、备案方式
备案采取线上线下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在备案系统上线之前,采取线下备案方式进行。备案材料提交至: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1621房间,联系人:袁华强、盖黎明,联系电话:0532-85916671、85916672。
线上备案方式另行通知。
四、船艇识别号的取得与制作
(一)帆船、水上摩托艇完成备案后,相应船只将取得船艇识别号。
(二)市体育局负责为备案通过的帆船、水上摩托艇设计制作船艇识别号标签。
(三)船艇识别号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头两侧显著位置。
五、相关说明
(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终止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活动或不再满足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活动备案条件的,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申请取消备案。
(三)未报送备案变更或申请取消备案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附件:
青岛市体育局
2021年1月29日